1,調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律師的首要任務是從外圍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具體偵查機關以及案件的相關情況。了解基本內容後,律師開始研究該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地方量刑指導意見。律師跟進案件進展,到偵查機關溝通案情,了解辦案人員的方向和時限。此外,如果客觀事實存在,律師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或者依法申請調查取證,取得犯罪嫌疑人無罪、有罪的證據。
2.審查和起訴階段
律師準備委托手續和相關公函,到檢察院了解、復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了解犯罪嫌疑人公訴的檢察官、助理及聯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具體時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可以預約申請閱卷。能申請閱卷的,依法申請,待檢察官通知後到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閱卷。律師看完卷宗後,開始了解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文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制定辯護策略。查閱分析全卷後,結合自己平時的辦案經驗,起草了壹份書面法律意見書,送達檢察官,然後就案件進程與檢察官保持溝通。根據具體情況及時申請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
庭審前,通過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明確訴訟方向,是無罪辯護還是從輕辯護。然後,如果被告人無罪,律師會根據案件的整體情況,分析證人的供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結合其他類型的案件和各種特征的證據類型,判斷證據之間的諸多矛盾和證據的證明力。那麽如果選擇認罪較輕的罪名,律師會根據偵查機關的證據漏洞,尋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尋找量刑時享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量刑點。庭審中,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