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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律師作用不大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律師作用很大,具體作用如下:

1、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律師首要任務就是從外圍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具體的偵查機關,以及與案件的相關情況。律師在了解基本內容之後開始研究該罪名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地量刑指導意見。律師跟進案件進度前往偵查機關溝通案件情況,了解辦案人員的辦案方向和期限。另外若客觀事實存在,律師可以在依法經過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或申請調查取證,調取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2、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準備好委托手續和相關公函,前往檢察院了解、復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案件情況,了解犯罪嫌疑人公訴的主辦檢察官及助理和聯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具體時間,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件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可以預約申請閱卷,若可以申請閱卷則依法申請,等待檢察官通知後前往檢察院案管科閱卷。閱完卷宗後,律師開始對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和文書材料都有所了解,深入細致研究,制定辯護策略。通過查閱分析了全卷後結合自身平時辦案經驗,草擬書面的法律意見,送達檢察官,隨後與檢察官保持案件進程溝通。根據具體情況適時申請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

開庭前,通過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律師可以制定明確的訴訟方向,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那麽選定無罪辯護,律師將會根據案件整體情況分析證人口供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結合其他各類案件、各類特色的證據類型,來判斷證據之間諸多的矛盾之處,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那麽如果選定罪輕辯護,律師將會根據偵查機關的證據漏洞尋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辯解,尋找在量刑上享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量刑點。開庭時,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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