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求法律援助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填寫規定的格式和內容,並註意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暫住證、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援助的基本情況以及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填寫申請表和提供書面材料的,可以要求工作人員配合填寫和記錄。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代理和刑事辯護,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刑事案件申請法律援助的操作流程是準備經濟困難證明等材料,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壹般要提交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