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求法律援助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並註意遞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證、戶籍證或暫住證,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援助的基本情況,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確實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填寫申請表格、提供書面材料的,可以請求工作人員予以配合填寫、記錄。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在刑事案件中申請法律援助的操作流程是,準備經濟困難證明及其他的材料,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壹般要遞交書面申請書,法律援助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會給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