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刑事案件法庭質證

刑事案件法庭質證

法律主觀: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標準如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要在 公訴人 、當事人、 辯護人 、 代理 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 證據 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 訴訟 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壹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壹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上一篇:委托人寫律師函需要提供證據嗎?
  • 下一篇:刑事案件律師作用大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