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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判決了才把老板供出來,能不能減刑

妳好!到案後供述同案犯不壹定構成立功,立功也不壹定可以減刑,只能說是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等法院判決服刑以後再供述就不屬於到案後供述了,服刑後再供述同案犯,除非提供的線索足以讓公安阻止其犯罪,否則是不成立立功的,更不要說減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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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條文: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 ***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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