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非罪歸誰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有人稱之為司法公正的最後壹道防線。給壹個人定罪,處以刑罰,涉及到壹個人最基本的權利,比如名譽、人身自由,有時甚至是生命。當然需要最嚴格的程序保障,法院最後會查的。
這壹規定也體現了無罪推定的法治理念。在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之前,即使壹個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檢察院逮捕、審查起訴甚至被提起公訴,在法律上仍然被推定為無罪或者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確定為罪犯。
檢察院向法院起訴後,進入審判階段。審判階段結束,法院會做出相應的判決,有罪還是無罪。當然,在這個階段,檢察院往往認為案件存在問題,不希望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它會選擇撤訴,然後不起訴結案。另外,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如果認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監督程序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
這裏的“定罪”不同於刑事訴訟法中的“定罪”。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定罪”,也叫“定性”,就是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註重“涉嫌罪名”。法院的“有罪認定”是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這裏的區別很微妙,壹般人不會註意,所以會混淆。
還有壹種情況是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相對不起訴(不起訴罪數不夠),不是認定犯罪,也不是認為其有犯罪嫌疑,在不起訴陳述書上有明確表述。
人民法院不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的空間非常有限。
這與實行認罪認罰制度之前有很大不同。以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寬泛、純粹,不具有實踐性和象征性,對人民法院沒有太大的約束力。現在不像過去,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壹般都是準確的,人民法院沒有特殊情況,不能改變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如需變更,應向檢察院說明理由。
特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壹直要求全國檢察機關最大限度地“準確量刑”。準確到什麽程度?包括實際處罰的種類、具體刑期、具體罰金數額、是否適用緩刑等。,這和法院的終審判決沒什麽區別。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刑罰期待已經推進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也應當給予充分尊重,因為這份文件是檢察官、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在量刑協商的基礎上簽署的。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無論是公安還是檢察院都無權做出決定,只有在法院宣判後才能做出,也就是說只有法院有權做出結論,其他任何機關和部門都沒有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