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查證據。上壹級法院可以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專家提供補充證據;
(3)聽力。上壹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開庭審理,要求申請人和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4)作出裁定。上壹級法院根據審查結果和審理情況,對申請人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或裁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隨後壹審法院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壹、刑事復議審查程序——申請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
(壹)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擔保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
(四)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二、刑事復議審查程序——受理和審查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收到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壹)被本機關受理的;
(二)申請人具有合法資格;
(3)有明確的刑事復議和復核請求;
(4)屬於刑事復議、復核範圍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6)所附材料齊全。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公安機關提交;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刑事復議、復核期限自收到申請人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後,有關人員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