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用。刑事拘留本身不是壹種懲罰措施,它只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其他的措施還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即使妳能托親戚關系把人取保出來,刑事程序還是要繼續往下走的。換句話說,案子該怎麽判還要繼續判。事實上,妳說的托親戚關系取保出來,是違法的行為。
找關系也是犯罪。生活中,對於親人所犯下的刑事案件,家屬為了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尊嚴,往往會“不惜壹切代價”花重金去爭取好的結果。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花錢“找關系”。刑事案件中,只要當事人家屬找了關系,律師辯護就沒什麽大用了,而當家屬向律師咨詢時,律師依然會依法依規卻不能作出保證案件結果的承諾,這就使得律師的專業辯護在表面上與“找關系”的對比中完敗,更堅定了當事人“找關系”的決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代表大會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