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法官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或者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介紹律師等人員辦理案件;
(三)索取或者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其支付的活動;
(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貸財物;
(六)有其他不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