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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壹、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壹)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壹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二)宣布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三)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四)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

(五)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布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六)宣布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七)宣布法庭紀律。

二、什麽是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前的必要準備工作包括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和整理,與當事人的溝通和確認出庭事宜,與辯護律師的協商和準備辯護材料,以及與法庭的聯系和確認開庭時間等。在收集證據方面,律師需要調取相關文件、錄音、視頻等,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與當事人的溝通包括了解案件細節、確認重要事實和目標等,以便在庭審中提供有力的辯護。與辯護律師的協商涉及案件的策略、辯詞和證據的使用等,確保辯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後,與法庭的聯系包括了解開庭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規定,確保律師和當事人按時出庭並做好準備。這些準備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開庭時能夠充分展示辯護的證據和觀點,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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