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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內告知刑事案件鑒定結果。

告知刑事鑒定意見的期限為五日。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是指具有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識別和判斷的活動。

俗話說“打官司是為了爭證據,爭證據是為了爭鑒定”,刑事司法鑒定在刑事訴訟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很多情況下甚至決定著案件的最終結果,從而成為法院的重中之重。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權人。

評估通知的通知期限

1.鑒定通知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證據或者當事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鑒定,並提出鑒定意見的司法程序。

2.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的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81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發送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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