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卷由哪些部分組成?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壹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壹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個類別是包含的。之所以這樣分類,是因為他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在調查階段。這兩類律師都看不到。根據法律,他們只能從調查機關了解到被指控的罪行和拘留地點。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然後提供法律幫助。
二、查詢時間段內的文件
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卷宗材料是第壹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鑒定材料,包括司法鑒定、價格評估報告等。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都是這樣執行的。新《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不限於技術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領先於刑事訴訟法。這是法律改革的壹個趨勢,但由於種種原因,新《律師法》並沒有得到有效實施,律師在我國大部分省市審查起訴階段所能看到的案件材料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已經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案件材料,包括口供。北京的做法為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示範作用。
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只能向法院提交“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候律師就可以根據證據清單了解所有的證據,將提交給法庭的“主要證據”全部復印。案件開庭後,檢察院會將所有案件材料移交給法院。這時辯護律師可以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所以二審律師有時候可以更有針對性,因為二審律師可以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壹審律師有時候只能看到“主要證據”。
刑事案卷的組成應當根據有關法律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司法機關需要根據有關法律進行查詢時。如果不能對相關卷宗進行合理的分類和統計,將會給司法審判程序帶來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