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陳述是庭審的最後部分。當事人應當對公訴機關(檢察院)的起訴書內容予以承認或否認,或者對部分事實予以承認或否認。陳述結束時,還應表明態度(如果承認犯罪事實,應真誠悔罪;否認就說妳的看法)。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申辯情節,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第二,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不壹定,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分析。
糾紛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當事人是案件的第壹手證人,最了解爭議的事實。但是,案件的結果與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打贏官司,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通常會陳述對自己有利而對對方不利的事實,也可能會掩蓋和歪曲事實。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客觀看待當事人的陳述,註意是否有片面、虛假的成分。我們既不能盲目相信它,也不能忽視它的作用。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綜合研究和審查。當事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沒有矛盾,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壹致的,可以將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被告最後陳述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法官
我是XXX。在最後陳述階段,我想向受害者XXX和XXX表達我誠摯的歉意。對於我的行為給妳帶來的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傷害,工作上的困擾,我很抱歉。請原諒我。其次,我向XXX信用社和XXX信用社道歉。我保證會盡最大努力還清我所欠的貸款。請原諒我。
另外,我想解釋壹下我的行為:首先,我並不是想拖欠貸款,而是因為我沒有房貸,不懂法律,所以產生了這個想法。我知道這種方式不對,但我想我只是需要及時還錢。貸款後因為經營不善,沒掙到錢,有把錢花光很快的壞習慣,以至於不能及時還款。但是,我沒有搶,也從來沒有想搶。如果我想搶劫,我不會簽貸款合同。事後我也讓父親還了壹部分債,因為我從來沒有想過我還不起。
還有壹點:我不是壹個暴力的人。我在這次事件中並沒有對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因為我不會做這樣的事,我也不敢做這樣的事。我問審判長,法官們能不能考慮壹下我的真實想法,我有年邁的父親要照顧,我還要努力工作賺錢還債。請給我壹個改正錯誤的機會,讓我用行動回報社會。
謝謝妳。
被告: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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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刑事審判中,除缺席判決外,壹般都給予被告人陳述的機會。這種被告人陳述,壹般是在庭審結束後作出判決前,對被告人陳述的內容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