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害人應當出庭。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不出庭的,作為輔助原告,視為放棄權利。
如果被害人是證人,不出庭會妨礙公正審判。被害人出庭參加訴訟,可以與被告人進行法庭對質,這使得法官對案件的審查更加客觀,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做出合理的判決。
訴訟案件相關人員:
1.如果原告;
2.被告人的辯護人;
3.證人;
4.代理人;
5.或者律師等到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作為當事人,有出庭的必要和必要。然而,受害者的身份仍然是雙重的。他們不僅是輔助原告,也是證人。但是,由於壹些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被害人都是裝扮成證人的,再加上其他因素,使得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很少出庭參加訴訟。但受害者出庭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