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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時被害人是否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屬於當事人就需要出庭,不屬於當事人就可以不出庭,因為我國的訴訟當事人只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害人應當出庭。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不出庭的,作為輔助原告,視為放棄權利。

如果被害人是證人,不出庭會妨礙公正審判。被害人出庭參加訴訟,可以與被告人進行法庭對質,這使得法官對案件的審查更加客觀,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做出合理的判決。

訴訟案件相關人員:

1.如果原告;

2.被告人的辯護人;

3.證人;

4.代理人;

5.或者律師等到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作為當事人,有出庭的必要和必要。然而,受害者的身份仍然是雙重的。他們不僅是輔助原告,也是證人。但是,由於壹些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被害人都是裝扮成證人的,再加上其他因素,使得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很少出庭參加訴訟。但受害者出庭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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