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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沒有通知律師的情況下進行。

公安機關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通知家屬或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經犯罪嫌疑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代為上訴。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公安機關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第二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提出申請。。。鑒定意見可以發給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評議。必要時詢問鑒定人,並做好記錄附後。

3.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進行補充鑒定:

(壹)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具有鑒定意義的新證據的;

(三)對證據的認定有新的要求;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無法確定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作出不批準補充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1、146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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