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提出申請。。。鑒定意見可以發給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評議。必要時詢問鑒定人,並做好記錄附後。
3.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進行補充鑒定:
(壹)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具有鑒定意義的新證據的;
(三)對證據的認定有新的要求;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無法確定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作出不批準補充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1、146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