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被告人為未成年人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在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但會在開庭三日以前會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因此,被告家屬要知道刑事案件開庭的具體日期有兩種方式:壹是在沒有委托律師的情況下,可以聯系法院;二是如果委托了律師,那麽家屬可以從律師那裏得知具體開庭日期。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其實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涉及到的流程都是不壹樣的。壹般刑事案件壹審都是會開庭審理的,但到了二審之後則就有可能是書面審理了。
刑事案件庭前準備工作:
1、庭前召集相關人員,聽取意見
2、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況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件重大復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註意:召開庭前會議,可根據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參加。
3、召開庭前會議了解的內容
(1)案件管轄的異議;
(2)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3)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提供新的證據;
(5)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無異議;
(6)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4、庭前會議的程序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5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4)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開庭3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6)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