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對指控的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
4.被告人對指控罪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
事實上,在不同類型的訴訟中,涉及的流程是不同的。壹般刑事案件壹審會開庭審理,但二審後可能會書面審理。
二、刑事案件有哪些註意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宣判。
法庭審理期間,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1,服從朝廷指揮,遵守朝廷禮儀;
2.不隨意拍手、喧嘩、吵鬧或走動;
3.不得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不得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審判情況,經人民法院批準的記者除外;
4、旁聽者不得發言、提問;
5.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三、刑事案件審判後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審判長決定,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但是重大復雜的集團犯罪和在逃犯罪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以上是關於“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及法庭註意事項”的相關法律知識。在法庭上,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