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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前需要做什麽?

刑事案件開庭前需要做什麽?刑事案件審判前有大量的準備工作要做,主要內容列舉如下:1 .準備庭審的相關材料,比如戰場。永遠不要打無準備的仗。開庭前要準備壹些相關材料。常見的相關材料有閱卷筆錄、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答辯提綱、提問提綱、證據質證意見、需提交的證據等材料。第二,告知當事人庭審中的註意事項。要達到良好的審判效果,離不開當事人和律師的配合。開庭前壹定要告訴當事人壹些註意事項:1。審判程序。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難免會緊張,提前告知其庭審程序可以減少被告人不必要的緊張。2.註意儀表。法庭是神聖的,在開庭時被告人壹定要註意儀容儀表(尤其是被告人被取保候審)。3.最後聲明。如果可能的話,讓被告準備他的最後陳述。三、其他註意事項有壹些瑣碎的註意事項,比如是否需要穿律師袍;確定開庭時間和地點;如果準備開車,要註意數量是否有限,停車場的位置。不要遲到。如果律師遲到,會造成不好的影響。庭審方式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離婚案件壹般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審中,可能會有不願意公開的個人隱私和情感內容。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壹般會允許。庭審的具體步驟是: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第五,評論和句子。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綜上所述,壹個案件的審理壹般都需要大量的準備工作,目的是為了在審理過程中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通過專門的判決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所以案件的審理是程序性的,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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