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具體規定如下:積極條件:1、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2、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3、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4、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5、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消極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具體分為兩類:壹、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壹百零八、 增加壹章,作為第五編第二章:“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壹)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