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刑事案件可否申請延期聆訊?
可以申請休會,但不得超過兩次。庭審中,公訴人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次數不要超過兩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中,屬於“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比如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被羈押,無法繼續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人民檢察院在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後,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未請求人民法院恢復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人民檢察院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在庭審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查證的;
(三)發現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遺漏,雖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補充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檢驗的;
(六)公訴人在開庭前出示、宣讀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
(七)被告人、辯護人出示公訴人沒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需要調查核實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庭審中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壹個月。
3.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有什麽區別?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只適用於庭審過程,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壹樣。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本身存在障礙,其消除取決於某些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庭審以外的訴訟活動,而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可抗拒的情形,其消滅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中止壹切訴訟活動。
3.進壹步聽證會的可預測性是不同的。案件休庭的時間是可以預見的,甚至可以在法庭上決定,但案件休庭的時間往往是不可預知的。
綜上,刑事案件申請延期開庭是可以的,但是延期開庭是有壹定條件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延期,符合條件的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