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認罪悔罪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後,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2018)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被告是未成年人;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4)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適合適用速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