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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期壹個月法律依據。

刑事立案延期壹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壹般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才能終結。法院判決後,他們將被送交有關當局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地市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規定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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