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和與犯罪有關的地點,如預備地點、起點地點、經過地點和終點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地點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和出售地。?
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十四條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壹)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靖邊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