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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調查取證範圍

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

(1)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會見、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護。

(二)承辦同壹案件的司法機關。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律師有權向人民法院、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

(3)向其他證人。辯護律師有權向證人和有關單位調查收集證據,但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憑人民法院出具的許可調查函調查收集證據。

2.民事(或行政)案件

(1)對方基本信息。調查對方的基本信息,如自然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法人(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民間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等組織信息。

(二)向證人和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律師有權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調查收集證據。

(3)執行案例。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律師有權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資金賬戶、房屋、車輛等財產信息。

(4)知識產權案件中的侵權調查。律師有權調查確認侵犯知識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事實。

(5)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律師調查和收集所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如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和商業欺詐。

(6)婚姻過錯調查。在離婚糾紛案件中,調查壹方是否有“婚外情”或秘密轉移夫妻財產。

3.上訴案件

律師在刑事申訴、民事再審和上訴案件中,有權向人民法院調取、查閱、復制本案第壹、二審的訴訟卷宗。

4.盡職調查

在非訴訟法律案件中,律師有權調查個人信用(包括個人自然情況、個人資產、學歷調查、個人名譽、個人資質、員工忠誠度等。)和企業信用(包括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搜索、合夥企業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商業信用,如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等。)與法律事務相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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