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4日上午9時許,家住新平縣老廠鄉馬家壩村馬家壩組的普某、哲某某、朱某某(另案處理)、方某某(另案處理)等4名村民上山用射釘槍射猴子。因為沒有發現獵物,四人分成兩組繼續尋找獵物。普某在尋找獵物時,發現30米外的叢林裏有東西在動。他以為是壹只巖羊,就舉槍射擊。沒想到,迎接他的是壹聲尖叫。普某跑過去,發現壹起打獵的獵人胸部中彈,倒在血泊中。蒲某立即報警,等待警察來到現場。
經鑒定,被害人XXX被他人利用在壹定距離內發射金屬粒子,致其右肺、胸主動脈破裂,導致大量失血、呼吸困難而死亡;被告人普某非法持有的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
今年3月8日,新平縣檢察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普某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普某及其他兩個參與狩獵的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普某非法持有槍支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數罪並罰,並應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犯罪後,被告人普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據此,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壹年,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他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賠償喪葬費332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