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在48小時內會見,辯護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
2.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證據。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是:
1.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即喪失訴訟代理人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來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任何超越代理權的訴訟都是無效的,不能產生程序法的效力;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