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條罰金的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減免。
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
第五條...
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關於實施
第三百五十八條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涉及財產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附帶民事判決中的財產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款仍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經核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
行政機關以同壹事實對被告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在處以罰款時應當予以抵銷。
第三百六十條被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和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當地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理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無法執行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財產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返還的財產,由執行人民法院交由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返還。
關於執行財產刑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年6月65438日)
第壹條財產刑由第壹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判決的機構執行。
被執行財產在異地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來自天湖。com
第二條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或者收到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後,立案執行與執行財產刑有關的法律文書。
第三條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罰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後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執行沒收財產。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第五條執行財產刑時,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的權屬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六條被執行人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先對被害人履行民事賠償責任。
財產刑前被執行人所負的合法債務應當清償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先予清償。
第七條被執行的財產,壹律上繳國庫。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文書和上繳國庫的憑證壹並送達受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到位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暫停執行的原因消除後,恢復執行;
(壹)執行標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標的物,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能確定權屬的;由www.tianhuwang.com·Tianhu.com制作。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有真實理由的;
(三)其他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被執行人未足額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隨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予以追回。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壹)執行的刑事判決、裁定被撤銷的;
(二)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被罰款的單位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免於罰金的;
(五)其他應當終結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決定終結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條財產刑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的,被執行財產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被執行人;不能返還的,應當予以補償。來自天湖。com
第十壹條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減免的,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減免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壹個月內依法作出準予減免的裁定;不符合法定救濟條件的,駁回申請。
第十二條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參照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而隱藏、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