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聽證的期限原則上計入聽證期限。然而,也有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例外情況主要包括:
1.完全不包括在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本院決定在1個月內延期審理。這裏註意,對於延期超過1個月的部分,仍應計算試用期。
比如6月1為立案日,原試用期從6月2日開始,到7月16日結束。合議庭決定6月21日延期審理,6月30日恢復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為10日),故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至7月26日;如果合議庭於6月21日決定延期審理,並於7月21日後決定恢復審理(延期審理超過壹個月),則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至8月16日。
2.不包括零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因辯護人另有委托或者指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從延期審理之日起至10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比如6月1日是立案日期,合議庭在6月21日宣布延期審理,是因為辯護人或辯護律師另行委托或指定。如果合議庭決定6月27日恢復審理(準備答辯的時間為7天,不計入審理期限),本案原定審理期限由6月2日變更為7月16日。6月30日後恢復審理的(準備答辯時間超過10天),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至7月26日。
3.重新計算試用期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審理期限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計算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案件審理期限的批復》(法研〔2004〕43號)進壹步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恢復庭審通知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原審理時間不計算為新的審理期限。
比如3月的立案日期為1,原審期為3月2日至4月16。3月20日,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壹個月補充偵查,合議庭同意延期。如果公訴機關在4月24日完成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在4月25日收到檢察院提交的《提請恢復開庭審理通知書》。案件審理期限從4月26日起重新計算,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4月26日至5月25日,最遲不超過6月9日。
4.完全包含
除上述例外情況外,其余延期審理期限原則上計入審理期限。其中,要特別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進行審理,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計入審理期限。
這種情況在立法上沒有規定為例外,所以應適用壹般原則,即應納入試用期。
(2)檢察機關提出延期審理,但不屬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情形,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人應當請求法庭延期審理: (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的;(二)發現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遺漏,雖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補充證據,但需要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三)需要在開庭前通知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不到庭陳述的證人。在這三起案件中,刑事訴訟法第168條已經明確規定,因需要補充偵查而延期審理。但對於其他案件,由於立法上沒有特別規定,應當適用壹般原則,即計入試用期。
二、民事訴訟決定的適用範圍是:
抓住概念中的關鍵詞!!民事判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某些特定事項作出的認定)。)
1回避問題的處理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采取強制措施
3.當事人訴訟費用的減免和延期。
4 .壹些重大疑難問題的處理
5.當事人申請延長訴訟期限的處理
第三,民事訴訟裁決的適用範圍
抓住概念中的關鍵詞!!裁決的概念(人民法院對民事經濟案件或民事執行過程中程序性問題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不執行仲裁裁決;
10不會執行被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其他應由相關法律和司法判決解釋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4日發[1992]22號)。
166.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用詞的拼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和計算錯誤以及其他筆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發〔2002〕23號2002年7月30日)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壹)債務人隱瞞或者轉移財產,為逃避債務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利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
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胡延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民事訴訟法目錄。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說明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