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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刑事案件中律師的提問

1,“刑事拘留要幾天”:

(1)壹般是14天。以防團夥犯罪、在逃犯罪、多發性犯罪等。,最長是37天。

(2)拘留期滿後,經檢察院批準,應當逮捕該人。不批準逮捕繼續偵查的,應當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為什麽不讓妳的家人見見?合法嗎?”:

(1)法院判決前不讓家屬見面是合法的,是為了防止串供,妨礙偵查和審判。

(2)然而,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與嫌疑人通信,並了解所涉及的指控。

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3.“我們該怎麽辦?要不要請律師?”是否聘請律師只能由妳自己決定。如果他懂法律,能為自己辯護,他可以不請律師。但如果他本人對法律了解不多,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聘請律師為他辯護。

如果他未成年,法院會指定律師;家裏有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4.“說點嚴重的,判幾年”;但搶劫罪的起刑點是三年,如果有其他加重情節,就判幾年。

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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