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公安偵查階段,律師提前介入,可以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羈押必要性審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所涉及的罪名,當然還需要和偵查機關溝通協調盡可能的降低案件的復雜程度,當然最好的結果是在偵查階段就徹底解決了問題-案件被撤掉,或者不被批準逮捕,就此不了判橡鋒了之。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律師及時介入後,可以盡快的復印案件卷宗資料,詳細審查案件證據,找出證據的漏洞或瑕疵。之後再和檢察官認真協商溝通,如果案件證據確實存在問題。那就要積極爭取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而如果案件的定性存在問題,辯護律師就需要積極和檢察官溝通,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改變案件的定性,以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當然此時也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庭審階段,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大多數當事人都是了解的,因為多數委托人甚至認為只需要在庭審階段委托律師就可以了。原因在於委托人或者被告人最直接感受到辯護律師的工作,就是在庭審時,此時感受最直觀。而其他時候辯護律師即便付出再多,當事人都不壹定了解。另外,此時也是解決案件的最後壹關,如果此時還不能把案件裏面的問題徹底解決掉而想通過二審或者再審解決,那是難於上青天的。可見法院階段是整如氏個案件最關鍵的階段,在多數人眼中也是最有必要委托律師的階段,甚至是最合適的時機。但是這種想法其實是不妥的。可以換壹種方式來解釋這個問題,打個比方來說,其實案件的三個階段和蓋大樓是壹樣的。刑事案件分偵查,審查起訴和庭審三個階段。而庭審階段就相當於樓房的封頂,庭審階段,想要有好的效果,前提是前兩個階段的基礎做得好,打得牢。否則的話,庭審的效果不可能特別的好。綜上可知,如果有掘晌可能刑事案件盡量盡早委托律師,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可能把案件消滅於萌芽狀態,盡早的化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