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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撤銷刑事案件嗎?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條件,可以駁回案件。刑事案件的撤銷壹般是指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經偵查發現證據不足,不符合移送、審查、逮捕、起訴標準,不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撤回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十八條在立案審查過程中,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采取偵查措施,但壹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確有必要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禁無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立案後,在30日內積極偵查,仍不能收集足夠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並責令限期改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並通知撤銷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壹)自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二)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兩年內仍無法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撤銷案件的情形。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但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進壹步調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駁回案件繼續審理。案件撤銷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解除相關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撤銷案件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第二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認真核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非法幹預經濟糾紛,或者利用案件實施打擊報復、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書面說明立案的依據和理由,並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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