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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實際判決的執行可以延期嗎?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判決時間: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壹般為14天,對於脫逃犯罪、多發性犯罪、團夥犯罪的案件,可以延長至37天。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壹般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此外,遇到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可以申請再延長兩個月,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審查起訴(檢察院)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為1個月,案件較為復雜的案件為1.5個月。但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為壹個月,最多補充偵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後辦案期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第壹次審判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但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在兩個半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試用期為20天。二審審理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在兩個半月內審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布開庭日期,或者在開庭時,因法定事由,另行確定開庭日期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審判壹般應當繼續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3、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延期審理的理由消失後,合議庭應當另行開庭審理。關於第壹審程序的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作出判決,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提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當事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而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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