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案基本情況。
我公司是壹家紡織公司,在XX有兩條PVC壓延生產線和180噴水織機工廠。公司擁有壹套專業的設備,壹批優秀的團隊,並與多家噴水織造廠和染整廠簽訂了常年生產合同,均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科學的工藝設計,自動化的生產技術,規模化的產量,技術上的不斷改進和技術上的不斷研發,保證了產品的質量和新穎性。我公司堅持“客戶第壹,誠信至上”的原則,得到業界的認可;我們與許多企業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
2012年7月25日,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簽訂了合同金額為187450元的布料購買合同。合同第四條規定,舉報人應在三天內接受貨物後壹個月內結清貨款。合同簽訂後,舉報人將根據合同分批將所有貨物送到舉報人指定的地點。但是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後,報案人提供的所有聯系方式都聯系不上了。舉報人走訪舉報人,發現其原公司地址已於壹個月前出租給他人。
二、XXX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XXX公司收貨後的隱瞞行為符合該條規定的“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後逃逸”的情形,也符合該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的結果要求。因此,XXX公司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現我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向XXX公安局經偵支隊舉報XXX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請關註此案,並督促XXX公安局經偵支隊盡快調查此案,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相信在領導的重視下,案子能很快破案。
謝謝妳
反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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