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間的移動電勢差可以測量當前速度。
包括網絡在內的現場目擊者稱,當時寶馬速度極快,時速200公裏。也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這個速度在市區是達不到的。雖然警方尚未公布具體車速,但超速是毫無疑問的。
“單純依靠車輛的損壞程度和車輛自帶的行車電腦是不可行的。”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通過附近的監控視頻,可以鎖定並找到寶馬車的兩個點,然後通過圖像之間的移動位置差計算出當時的速度。沒有毒駕,沒有酒駕,他為什麽開這麽快?
我在盡力詢問,但是司機很難溝通。
此前有消息稱,在寶馬車上發現了冰毒,司機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但南京交警發布的第二份通報澄清,事故現場未發現毒品,同時經調查鑒定,排除王涉嫌酒駕、毒駕。於是,焦點問題出現了。沒有毒駕,也沒有酒駕。他為什麽在限速處闖紅燈?
知情人士說,調查人員連夜詢問,但司機不配合,精神不穩定,難以溝通,包括在醫院的尿檢,都是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完成的。不管是遇到緊急情況還是自身出了問題,讓司機限速闖紅燈都是這次事故的壹個核心。整個詢價工作都是圍繞這個展開的,正式確認後才會發布。這個司機會是“頂包”嗎
警方通過DNA鑒定確認了此人。
從肇事司機涉嫌酒駕的新聞,到警方最終辟謠稱並非酒駕,這也讓壹些市民質疑肇事司機是不是“頂包”。
“肯定是鎖定了司機,這是相關通報。”壹個人說,路上有很多探頭,而且是高清探頭。從司機離開裝飾城開始,包括沿途的路段,直到最後壹次事故,有足夠多的監控畫面證明這個人就是肇事者。
“然而,完全確認這個肇事者的真實意思是通過DNA鑒定。”知情人士說。妳到底有沒有駕照?車裏有毒品嗎?
有了駕照,“冰”其實就是玉米粉。
“駕照沒什麽好說的,身份證也很容易查詢。”知情人士稱,肇事司機王有駕駛證,且在有效期內。
對於現場發現冰毒壹事,該人士表示,現場確實發現了粉末狀物品,但經過鑒定,不是毒品,是玉米粉。
事實上,在昨天上午南京交警發布的第二份情況通報中,對於是否發現毒品有相應的說明。為什麽被查扣的車還能上路?
扣押狀態不代表不能上路。
“處於密封狀態並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把壹個物品貼上封條然後就不能動了。”壹位知情人士表示,《機動車登記條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扣押的機動車不得登記、抵押或者質押。
據介紹,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被法院扣押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因此,處於密封狀態的車輛可以上路。誠然,施暴者是被戴頭盔“束縛”的。
當時情緒失控,自殘,打罵警察。
在派出所看了王被控制並戴著頭盔的照片後,熟悉裝飾城的朋友和同行反復說,從衣著和體型來看,應該是王本人。
在裝飾城,記者向眾多商家展示了這張在網上廣為流傳的照片。壹個那天見過王的商人說,從衣服上看,那確實是王本人。很多熟悉王的人都說,身高170cm,比較瘦。雖然他戴著頭盔,但明顯感覺像他。“妳為什麽被警察綁著,還戴著頭盔?怕他自殺?”這些商家問。
記者前天下午在光華路派出所采訪時,壹位警方人士表示,他們接警後,發現壹名男子臉上有血跡,後來證實是寶馬車司機王。據介紹,當時王情緒激動,不配合警方調查。被警察強行帶回派出所後,不僅辱罵警察,還對警察拳打腳踢,甚至有自殘傾向。無奈之下,民警對他采取了約束措施。他情緒很激動,身上有血,衣服也破了,對辱罵警察很不配合。
民警隨後強行將該男子帶回派出所,但其仍非常不配合。警察只好給他戴上頭盔,控制住他的手腳。據說,王還被帶到醫院檢查身體,證明沒有問題,精神暫時正常,然後被帶回派出所。同時,辦案民警在公安警務平臺查詢,未發現王有前科。根據寶馬車通過路口車速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部門主要通過監控錄像、事故現場圖復印件、現場照片等對車速進行鑒定。其中,監控視頻包括路口監控視頻和壹個小型普通公交車行車記錄儀拍攝的視頻。
確定事故車輛車速的方法是通過視頻測速。即通過視頻每幀中車輛移動的距離,以及監控視頻幀率,計算使用的圖像幀數等。,終於算出來了。在鑒定書上,鑒定意見顯示,陜AH8N88小型車在監控視頻畫面中通過參考線的速度為195.2km/h..
那麽,以195.2km/h的速度在路上行駛是什麽概念呢?開過高速公路的人都知道,壹般情況下,小型車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km/h/h。
據悉,壹般動車的運行速度為150-200 km/h,換句話說,寶馬車通過事故路口的速度已經超過了動車的速度(平均)。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王刑事拘留,並報請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程度的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方已認定王的行為已構成案發後棄車逃逸。但是,按照律師的說法,即使王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由於車內的兩人當場死亡,也不屬於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則。因此,根據南京警方刑事拘留時的指控,即使王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具有事故後逃逸的情節,根據刑法規定,其面臨的法定刑事責任也只是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但也有法律人士認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寶馬肇事車司機定罪量刑。
由於王駕駛寶馬車的速度高達195.2km/h,且在主城區內以如此高的速度行駛,因此可以認定其在事故中具有間接故意,嚴重危及道路上大多數人的安全。如果檢方以此罪名對王定罪量刑,他很可能面臨超過10年的刑罰,甚至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