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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後多久結案

壹、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多久必須結案?

取保候審壹般要經五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結案。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多久必須結案在法律上沒有統壹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在幾個月的時間內必須結案,而與是否取保沒有直接關系。

首先,壹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壹至四日,檢察院壹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壹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壹般是壹個月至壹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壹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二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壹審的審限是壹樣的,也是二個月,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壹般是兩個月,最長是五個月。如果有二審,壹般是四至五個月,最長十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為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采用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壹)申請

這壹階段壹般處於每個訴訟階段結束之後,最為常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強制到案之後。但是由於英美各國將保釋在壹定範圍之內作為壹種權利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須提出申請,而由具有保釋決定權的官員依職權批準。根據英國《1994年的刑事司法與公***秩序法》第27條的規定,警察能夠對被告人的保釋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釋旅館之外,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條件。

(二)聽審與抗辯

聽審並非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獲準保釋條件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必要舉行聽審,而可以直接決定保釋。在其它案件中,法官壹般可以依職權決定聽審。保釋程序中也突出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抗辯性原則,當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雙方不能就保釋與否達成壹致時,那麽法院將進入壹個完全抗辯的模式。在決定是否保釋的過程中,法官必須聆聽被告人的辯解,並且在公開法庭上聽取控訴方和被告方的辯論。所有拒絕給予保釋的決定也是公開作出的。法院必須將拒絕保釋或科加保釋條件的理由作詳細記錄,並且應當盡快地將記錄副本送達被告人。壹般來說,保釋決定的作出必須有律師和檢察官的參與。

(三)裁定

不論法官是否同意保釋都必須作出正式裁定,因為這壹裁定將成為被告人申請救濟的基礎。若法官準予保釋,則裁定中必須明確被保釋人所應遵守的條件以及違反保釋規定後的處罰;若法官不準許保釋,則其必須明示否決的理由。

(四)救濟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英美各國對保釋的救濟也規定得較為詳細。蘇格蘭《1995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對保釋決定不服也可以通過復審和提出上訴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此外,英美大都規定了有關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人身保護令是對關押者發出的壹種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對羈押或監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違法的羈押或監禁加以糾正。

取保候審最長時間是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時間不能超過半年。壹般取保候審之後,五六個月就可以結案了。如果情況很復雜的話,可以適當地申請延長審判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有最長時間的限制,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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