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覆蓋試點”擴大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故稱“全覆蓋”。其初衷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作用”。顯然,這是這壹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強對人權的保護”
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全覆蓋試點方案”設置了壹系列配套措施。
(2)“全覆蓋試點方案”再次強調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有合法辯護的要求。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不僅細化了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程序,有助於被告人在法庭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有助於法官最大程度地做到客觀。
(3)“全覆蓋試點辦法”不僅明確了法官和檢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職責,也對提高律師的專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們的法官、檢察官目前已經基本實現了專業化。但是,由於法律服務行業和律師業務範圍的特殊性,律師行業還沒有完全形成自己的專業特長分工。有些律師從事的業務跨多個領域,刑事辯護由於涉及當事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相對於其他業務對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要求更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