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賄賂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2.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審判超過六個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3.被告人死亡,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判,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通過缺席審判確認其無罪的,應當依法判決;
4.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缺席審判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如下:
1.原告不到庭,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有很多案件可以缺席審判。比如,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審判六個月以上,經被告人同意,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汙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如果嫌疑人在國外,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
缺席審判的案件類型和條件是適用的。對於貪汙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由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缺席審判案件的管轄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