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過程中有哪些缺陷?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過程中有哪些缺陷?

1.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過程中有哪些缺陷?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程序的不足之處有:庭審中簡化尺度不準確,達不到預期效果;以“被告人認罪”作為簡化審判的依據,容易導致“先定後審”;“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存在範圍不確定、從輕處罰傾向等缺陷,需要在今後的法律中進壹步優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抗辯,然後再向他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過程中瑕疵的具體內容根據《關於簡化審判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正式規定了被告人供述的確認程序。普通程序簡易審判對壹些審判環節的簡化,除了滿足司法機關快速審判的需要外,根本沒有強調對被告人相關利益的保護,反而意味著相關權利的減損。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試驗中簡化的尺度不準確,達不到預期效果。在刑事案件中,判斷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並不容易。因為被告人很可能沒有受過法律教育,知識水平較低,對公訴人提出的指控不能理解清楚,或者對自己認罪的後果沒有準確全面的認識。實踐中,部分被告人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存在誤解,對酌情從輕處罰期望過高,但在宣判後失望,進而提起上訴。壹審無爭議,二審時展開訴訟對抗。但由於二審為終審,訴訟條件不同,即使開庭審理,也難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導致壹審難以簡化審理,難以提高訴訟效率,難以及時懲治犯罪。2.以“被告人認罪”作為簡化審理的依據,容易導致“先定後審”。根據刑事訴訟的壹般原則,刑事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只有經過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才能確定。目前普通程序簡易審判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而由於法院簡化了法庭調查、當庭舉證、質證等重要程序和內容,縮短了合議庭對案件形成正確裁判的時間和過程,必然導致法院在審判前加強“實質審查”,法官在審判前進行預判,使審判流於形式,結果又會回到以前的詢問式審判“審前決定”的老路。3、“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在程度上沒有把握,有從輕處罰的傾向。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判處的刑罰太輕,甚至輕於對同壹罪行的自首犯判處的刑罰。這在客觀上導致了自首比自首更受刑罰青睞,這顯然與我國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被告得不到律師的有效幫助。由中國現行刑事審判制度價值取向決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能力和機會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中國目前絕大多數人的實際國情是法律素養普遍較低, 這綜合決定了我國刑事審判中控辯雙方的對立力量是否平衡,被告人能否理性行使程序選擇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和庭審過程中能否切實得到辯護律師的有效幫助。 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中,壹旦被告人認罪,壹些對被告人至關重要的程序將被簡化,這將在壹定程度上大大減少被告人獲得辯護律師專業幫助的總有效時間,最終影響被告人即使認罪也必須充分行使質證權和辯護權。因此,在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被告人訴訟權利保護機制不健全的條件下,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是否能夠切實行使被告人的重要訴訟權利,確實值得懷疑。刑事案件中的認罪認罰程序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壹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因為這個程序的壹些缺陷,量刑過輕,出獄後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沒有起到預防和矯正犯罪的作用。因此,中國的法院和國家法律正在積極調整這壹問題,並努力加以改善。
  • 上一篇: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 下一篇:刑事案件在法院辦理期間司法局會介入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