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什麽階段可以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認罪認罰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填寫認罪認罰表,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
適用的罪名和可能的處罰沒有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因罪輕、罪重或罪行特殊等原因而被剝奪認罪、自願認罪的機會。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由於沒有檢察機關出具的書面陳述,這壹制度的實踐仍主要體現在口供上,而刑事訴訟法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評價因素,這與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是否批準逮捕密切相關。所以,如果對罪名和被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我建議妳盡快認罪認罰,也就是在偵查階段明確提出認罪認罰的意圖,特別是在刑事拘留的時候,對後期檢察院是否批準逮捕起到更大的作用。
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制度實施的核心環節,即檢察官會對認罪認罰案件明確提出指控和量刑建議。這個量刑建議不是檢察官單方面提出的,而是壹個量刑協商的過程,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都可以參與。
如果妳對妳的罪行和被指控的罪行沒有異議,妳可以在這個階段直接簽署宣誓書。應當指出,簽署宣誓書需要有律師在場。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聘請辯護律師,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師也可以作證。在這個階段,為了保險起見,我建議聘請專業的辯護律師,因為在這個階段,辯護律師可以閱讀論文,了解案件的情況,對案件的性質給出專業的意見,比如是否可能構成輕罪,是否可能不構成犯罪等。
在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如果在檢察機關簽署了書面陳述,人民法院應當“壹般”采納量刑建議,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應當采納。根據我們的實際辦案經驗,肯定是有用的。此時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在不認罪認罰的基礎上提出的。如果在庭審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結合認罪態度,審判長很可能會在建議量刑幅度以下量刑。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口供被撤回,仍然可以作為有罪供述的證據。但法院會結合全案證據分析翻供和處罰的原因,在審理案件時會更加慎重。如果事實確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經審理不構成犯罪,即使不撤回書面陳述,法院也會作出無罪判決。盡管如此,是否撤回認罪認罰聲明的選擇仍需更加謹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事實上,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護了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這時候只要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就會適當減輕,其合法權益也會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