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通常會看到刑事案件壹般都會有壹個名字。那這個名字通常是固定的嗎?還是有壹定的命名模板呢?我們應該如何給刑事案件進行命名呢?下邊將由我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刑事案件如何命名的相關內容。壹、
刑事案件如何命名 (1)(當事人姓名)(涉案類型),如某某某盜竊案; (2)(案發日期)(涉案類型),如9 11故意傷害案。 二、
刑事案件的特征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特征: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三、刑事辯護的種類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壹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紮根於“尊重人的尊嚴”這壹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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