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則(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則(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壹審法庭調查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三個規則”),從2018 1開始,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保障刑事司法的現實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後出臺了《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提出了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方案。為確保中央改革要求取得實效,優化完善審判特別是審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深化審判實質性改革的“三個規則”,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等關鍵環節和關鍵問題的基本規則。,有助於解決審判虛化、非法證據排除難、疑罪從無等問題。
“三大規則”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將對刑事審判產生深遠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個規則”起草過程中,堅持既有法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圍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認真總結傳統審判經驗,充分吸收歷次改革成果,註重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庭前會議規定落實中央改革文件關於完善庭前會議程序的要求,保障法院集中連續審判,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規則》將審前會議定義為審判準備程序。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總結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進行附帶民事調解,但不能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體性問題。需要強調的是,庭前會議的作用是為審判的順利進行掃清障礙、打好基礎,而審判不能被庭前會議削弱,更不用說被庭前會議取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新時期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防止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該規定細化了中央改革文件,重點解決了非法證據的啟動、證明、認定和排除等難點,進壹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規則和程序,規範了審前程序和庭審中證據合法性爭議的處理程序,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導。庭審調查規則是推進庭審實質性改革的關鍵。在總結傳統審判經驗的基礎上,以證據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審理和保障訴權為庭審調查的基本原則,規範庭審訊問和當庭提問程序,實行證人、專家出庭作證制度,完善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確保訴訟證據當庭出示,案件事實當庭認定,辯護意見當庭發表,判決結果當庭形成。
為充分檢驗“三個規則”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自2065年6月438+07日起,在轄區內18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開展試點工作。期間,先後在浙江湖州、廣東廣州召開試點法院工作座談會,並赴吉林松原、浙江臺州、湖北黃石等地聽取意見、觀摩庭審,征求部分專家學者意見,後又多次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法院認真組織學習,認真試行“三個規則”,構建更加精細化、規範化、實體化的刑事審判體系,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取得成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關於取保候審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