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者認為壹審法院的活動違反訴訟程序,侵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判決、裁定正確的,只能依法提出二審抗訴。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權法》第29A(2)條,上訴法院有權審理對高等法院行使其原始管轄權所作判決的上訴。但是,如果任何壹方拒絕接受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上訴或復議管轄權時作出的判決,它就沒有進壹步上訴的權利。換言之,如果訴訟的任何壹方拒絕接受高等法院法官在針對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或刑事轉介案件中做出的法院命令,就不能再提出上訴。向上訴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的程序列於最高法院《司法權法》第42至60條。想上訴的壹方必須在高等法院法官作出判決後14天內向最高法院主書遞交上訴通知書【最高法院司法權法第45條(1)】。此後,法院書記官將盡快向上訴人或其律師發出通知,告知他高等法院的訴訟記錄已經準備好。然後,上訴人必須在通知送達後10天內向主書提交上訴請求書【最高法院司法權法第四十七條(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