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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事案件重審的依據為:

1、違反了公開審判、回避制度的規定;

2、對於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進行了剝奪或者限制,對公正審判可能造成影響;

3、審判組織的組成是不合法的;

4、違反刑事訴訟程序規定。

屬於以上情形之壹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原判決以裁定的方式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不少人有壹種誤解,認為當事人既可以申訴,也可以提起再審,還有的把二者等同起來,其實申訴和再審的提起有著本質的不同。當事人對於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訴,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話,才能由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提起再審。

(壹)刑訴法中的申訴

刑訴法除了對於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訴外,還有很多其他可以申訴的情形:

壹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二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處理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壹)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三是被害人如果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五是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二)刑訴法中的再審

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再審的提起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也可以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但當事人無權直接提起再審。

壹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是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方可決定再審。

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各級法院對於本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應當另行成立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該法院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審。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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