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取決於所提供的證據。對最終判決有兩種上訴方式:
壹是直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的證據;
二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請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的新證據證明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刑事申訴的成功率就高。
刑事上訴能否成功,要看具體案件,上訴程序是否符合標準。
申訴的關鍵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等法定情形,這就要求申訴人有足夠的新證據證明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證據不足者將被駁回。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上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投訴的分類:
1.上訴分兩種。壹種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法院、檢察機關依法重新處理的;
2.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政黨、社團成員對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團體或者上級機關、團體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錯誤,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