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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省檢察院解決利益申訴?妳是指調查的結束還是整個

法律主觀性:

本人寫口頭投訴確實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當做好記錄,並有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接到刑事申訴後,應填寫《辦理刑事申訴登記表》,及時審查申訴材料,分別處理:(1)對不屬於我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在三日內移送主管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申訴人;(二)需要立案審查的刑事申訴,承辦人應當制作刑事申訴立案審查報告,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審批;(三)對不需要立案審查的刑事申訴,制作《刑事申訴不予立案審查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人民檢察院審查刑事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檢察官進行。對決定立案審查的刑事申訴,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卷宗,並制作“閱卷筆錄”。應當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查:1、申訴人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或者能夠改變原結果的證據、原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原案應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有遺漏;4.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5.處罰是否適當;6、有無違反案件管轄和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經審查,認為原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擬定調查方案,補充調查。調查收集證據時,可以詢問原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制作刑事申訴審查筆錄,確認無誤後,由被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時,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體、屍體的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進行審查,也可以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終結,承辦人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報告,結案標準為:1,原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已經審查清楚;2.投訴人提出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已經調查清楚;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進行了必要的補充調查;4.提出審查結論。人民檢察院經業務主管部門集體討論後,報主管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審批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審查決定。經復核,認為原決定、判決、裁定正確,應予維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抗訴:1、事實不清、證據不準確、不充分;2.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錯誤的;3.定性誤差;4、處理決定不當或量刑異常。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需要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應當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原案被告人和有關部門。刑事案件申訴作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材料來源中最頻繁、最重要的壹個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重要途徑。所以是很專業的訴訟,投訴人最好聘請律師代理,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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