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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什麽時候請律師合適?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理由如下:第壹,嫌疑人落網後,完全處於被動地位。第二,大部分嫌疑人是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抓的,在辦案人員發出通知之前,家屬還蒙在鼓裏。我甚至不相信我愛的人會犯罪。至於案件的真實情況,我壹無所知。第三,當嫌疑人被逮捕時,他的家人應該立即為他聘請律師。在律師的及時咨詢下,嫌疑人會頭腦清醒。第四,根據規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代為提出控告和指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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