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訴訟期間: 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 聘請辯護人 公訴案件:案件被移送審查其所之日起 自訴案件:隨時 對不起訴的異議 收到 不起訴決定書 後7日以內 獲得起訴書副本 至遲到開庭前10日 開庭通知書 開庭三日前 上訴 對判決的上訴: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10日內日 對裁定的上訴:5日 申訴 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 辯護人的辯護權: 會見犯罪嫌疑人 壹般案件:48小時內安排會見 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 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 貪汙賄賂犯罪 等重大復雜的來那個人以上***同犯罪案件:5日內安排會見 收到開庭通知書 開庭三日以前 公安機關偵查期限: 傳喚、拘傳時限 拘傳後12個小時內訊問完畢 拘留訊問時限 拘留後24小時內訊問 拘留期限 壹般:3日 特殊情況下:4—7日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30日 逮捕後 24小時內訊問 偵查羈押期限 壹般: 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3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論難得重大復雜案件: 5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述期間不能偵查終結的: 7個月 特殊原因,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在偵查期間內,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取保候審 不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 不超過6個月 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接到提請批捕書後7日以內 自偵案件拘留期限 壹般:10日以內 特殊情況下: 11—17日 審查起訴 壹般:1個月 重大復雜的案件:壹個半月 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改變管轄的案件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檢察院的 抗訴期限 判決:10日 裁定:5日 執行的監督 對減刑裁定的監督:收到裁定後20日 對假釋裁定的監督:收到裁定後壹個月內 人民法院辦案期間: 壹審 公訴:受理後壹個月內(壹般),至遲壹個半月; 再延長壹個月(特定情形) 自訴:1,被告人被羈押的,同公訴案件 2,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六個月,並可延長3個月 受理後20日內 二審 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特定情形下,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審案件,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死刑復核程序 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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