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判過程
1.宣布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
2.當事人、證人、鑒定人不能出庭的,法院將在聽取出庭當事人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開庭審理或者酌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酌情確定開庭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重新送達傳票或者通知書。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查明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鑒定的法律責任;
3.然後法官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開庭人員和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當事人要求法官回避的,由庭長裁決;要求書記員回避的,由法院裁定。駁回回避申請的裁定不允許上訴。為使案件審理順利進行,法官、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有必要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由院長或者法庭分別作出裁定。
二、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從壹個人被逮捕到案件被移送檢察院,這個階段被稱為“偵查階段”,壹般為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羈押壹個月以上和逮捕兩個月左右。這個階段是公安部門調查,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基本事實。律師不允許看文件。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審查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真實。這個階段在時間上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發來的案卷後,會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審判階段:(法庭階段)。法院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後,2-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判處刑罰或無罪釋放。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的壹般期限應為三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