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確實有坑,妳也不會當庭宣判。家屬現在能做的就是收集證據,證明沒有違法犯罪行為。
法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判案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判決。事實不清的,判決不能執行。
2、必須當庭宣判。在當事人住處宣判的,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判決必須在審判調查後的第二天宣布,或每隔壹天定期宣布。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故意做壹個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只是為了在法庭上顯示量刑率,那就不是真正的法庭宣判。
擴展數據
壹案壹判原則。
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後,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體現了國家的意誌和權威。民事判決壹經宣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但在實際審判工作中,部分法官不具備當庭判斷是非、全面概括判決內容的能力,當庭判決的事實、理由、適用法律依據、判決結果等內容缺乏完整性和準確性。事後發現有錯誤的,在發給當事人的判決書中,補充或者變更當庭宣判的內容。實際上是壹個案子做兩個判決,違背了法律原則,損害了司法權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尊嚴。
因此,當庭宣判應遵循壹事壹議的原則,量刑內容應與法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的判決書內容壹致。發現當庭判決有錯誤的,不得擅自改變判決內容,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3條的規定,將修改意見報二審法院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體現法院執法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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